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淄博文明网首页 > 专题 > 2019主题活动 > 学习践行文明条例,共建共享文明淄博 > 学习践行文明条例,共建共享文明淄博
我市首次为“文明”立法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快来看看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发表时间:2019-10-23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10月15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据悉,《条例》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今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年9月27日批准,共六章、五十七条。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类法规,《条例》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地方性法规,针对文明出行、诚实守信、移风易俗、文明养犬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范。同时,《条例》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为促进《条例》实施,我市将集中开展系列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市民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今年是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本报呼吁广大市民“学文明条例,做文明市民”,共同为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增光添彩。

这些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市民要遵守

  关于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条例》第二章,将文明行为分为倡导性、禁止性两大类作了规范。

  第一类是对国家鼓励、社会认可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性规定,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关爱弱势群体等方面,列举了16项行为规范,将中央、省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我市文明创建的经验做法通过法规条文固化下来,进一步明确导向,树立文明标尺。

  比如,《条例》第八条在全社会倡导“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自动扶梯靠右站立,上下楼梯靠右行走;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分餐;文明就医,维护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自觉遵守用车服务协议,规范使用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文明出行;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文明阅读,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文明行为。

  第二类是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旅游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

  主要包括: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破坏公共绿地,不文明乘车、驾车,广场舞、甩响鞭噪音扰民,不文明养犬,随地吐痰、大小便,违规摆摊设点、张贴小广告,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行为;向车外抛撒物品,随意变道、强行加塞、违规停车,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为;在社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装修装饰噪音扰民等社区不文明行为;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垃圾、塑料、皮革等物质,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上网、旅游等行为。

回应市民关切 对三大热点问题做了禁止性规范

  记者发现,针对市民平时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交通、不文明养犬、破坏生态环境等热点话题,《条例》都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范。

  关于文明交通,《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九种不文明行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关于生态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实施七种不文明行为: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使用燃煤小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实施倾倒污水、洗涤、游泳、非法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关于市民投诉最多的养犬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

正向激励 建立健全先进人物礼遇制度

  《条例》规定,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鼓励企业对职工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鼓励开展急救行为。鼓励关爱环卫工人;鼓励在特定公共场所配备爱心座椅、母婴室;鼓励单位免费向社会开放厕所,鼓励在特定场所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

  关于保障与监督。《条例》规定了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镇办及大众传媒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交警、城管、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和镇办、村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规定市、区县文明办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条例》建立了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引导和劝导、制止等工作,市民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十九种违法行为 将要接受行政处罚

  关于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市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十九种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制造生活噪声、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乱涂、乱刻、乱画的,或者随意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露天焚烧秸秆,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十九种。

  鉴于相关法律、省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对上述十九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要求,不再重复上位法具体规定,遵照执行即可。

  针对养犬扰民,以及共享单车投放过度、车辆无序停放,严重影响市容和城市形象的问题,立法中进行了制度设计,创设性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比如,《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共享单车驾驶人未在规定地点停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淄博晚报记者 沙红翠)

 

责任编辑:葛珍珍

 

淄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鲁ICP备07006879号

版权所有:淄博文明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山东淄博市张店人民西路24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