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淄博文明网首页 > 专题 > 2019主题活动 > 学习践行文明条例,共建共享文明淄博 > 学习践行文明条例,共建共享文明淄博
创建文明城市 你我携手同行
发表时间:2019-10-23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闭]

  今年是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创建文明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更需要广大市民自觉参与。作为一名市民,不仅要知晓、参与文明创建工作,更要争当文明市民,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好文明创建工作的“监督员”“示范员”“宣传员”“接访员”“执法员”。

  那么,要做一名文明市民,哪些行为不能做?刚刚出台的《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针对在公共秩序、交通、社区、生态环境等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列举方式,作出了禁止性规范,本报呼吁广大市民“跟着文明条例学做文明市民”。

公共秩序

  在公共秩序方面,《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三)破坏公共绿地,攀折花木,违反规定采摘种籽、果实;

(四)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倒污物;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违法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

(八)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建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地上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规范的行为。

交通文明

  在交通文明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随意变道、超速行驶、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八)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九)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社区文明

  社区是城市文明的基石,在社区需要遵守哪些文明行为规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二)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三)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妨碍他人通行;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生态环境

  在生态环境方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小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实施倾倒污水、洗涤、游泳、非法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文明养犬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淄博晚报记者 沙红翠)

责任编辑:葛珍珍

 

淄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鲁ICP备07006879号

版权所有:淄博文明网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山东淄博市张店人民西路24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