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七夕节”,因其被赋予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也成为我国的“情人节”。值此七夕之际,淄博高新区法院的法官从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视角对牛郎、织女的传说进行分析、解读。
牛郎、织女的结合符合婚姻自由的价值追求
中国古代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缔结婚姻关系时婚姻当事人不能自主,必须完全听命于自己的父母,还要经过媒妁的中介,周礼有言“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另外要讲究门当户对,婚姻被视为不同家族之间的利益结合,而对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则根本不加考虑。传说中的牛郎、织女则完全突破了封建束缚、门第之见,从一见钟情到相濡以沫再到患难与共,反映了古代青年男女对爱情自主、婚姻自由的不懈追求。
我国的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破除了封建礼教的枷锁,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真正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建立起以感情结合为基础的婚恋价值观,强调缔结婚姻必须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传说中的牛郎、织女虽隔银河相望而始终不离不弃,正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律制度反对包办婚姻,反抗干涉婚姻自由的爱情观、婚姻观。
从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看牛郎、织女的婚姻效力
中国古代青年男女结婚不但要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要履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所谓“六礼”的结婚程序,也就是俗语讲的“明媒正娶”,只有这样的婚姻才能为封建时代的社会所认可。现代婚姻法律制度则提倡移风易俗,简化结婚程序,破除礼教束缚。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结婚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从而缔结婚姻关系,也就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婚姻关系唯一的生效要件。民间的订婚、结婚仪式、举行婚宴等仅仅是一种民俗传统,这些行为本身并非婚姻关系的生效要件。
那么,牛郎、织女的婚姻既未按照古代传统明媒正娶,也没有履行现代的登记手续,他们的婚姻如果延续到今天是否合法有效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牛郎、织女的结合既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认定牛郎、织女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牛郎、织女的故事看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
首先,诉讼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典型的表示行为,也就是说形成诉讼必须要有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即有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行为,如果婚姻当事人不起诉则不会形成离婚诉讼。同时,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既保障结婚自由也保障离婚自由,离婚必须基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他人无权干涉。牛郎、织女对自己的婚姻忠贞不渝,没有“离婚”的意思表示,王母娘娘无论如何干涉,也无权决定牛郎、织女离婚与否。
其次,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离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四项规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该规定中将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是附条件的,即分居的原因是基于感情不和,如果分居仅仅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没有涉及感情因素,则不适用该项规定。牛郎、织女传说中两人千百年来隔银河相望,“分居”并非基于感情不和,而是王母娘娘干涉其婚姻自由造成,因此不属于“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牛郎、织女的爱情传说寄托了人们对意思自治、个人自由的向往,寄托了国人对美好爱情、幸福婚姻的追求,这也是传说历经千年而传诵至今的内在魅力。值此“七夕”之际,借用宋人秦观的《鹊桥仙》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纤云弄巧,飞星传恨,银汉迢迢暗渡。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柔情似水,佳期如梦,忍顾鹊桥归路!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大众网记者边增雨 通讯员 闫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