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淄博市首个促进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类法规,《条例》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地方性法规,针对文明出行、诚实守信、移风易俗、文明养犬等内容提出了倡导性规范,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这是我市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实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梳理中外社会文明史就能发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素养,既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也是持续管理的结果。去日本旅游的人,往往会感慨于其公共文明:一丝不苟的垃圾分类,不留一片垃圾在体育赛场,井然有序的公共场所……究其源头,1948年出台的《轻犯罪法》功不可没,什么是现代社会的“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写得明明白白。即便如此,上世纪80年代,富起来的日本人在走出国门时也产生过“观光摩擦”,大声喧哗、不守秩序,以至于日本媒体写社论提示国民,“尊重对方国家风俗、习惯、礼仪”。
可见,文明是一面镜子,在比较中更能正衣冠、知不足;另一方面,约束是压舱石,一旦脱离执法环境、缺少了刚性约束,已经提升的文明素质也可能又倒退回去。要实现从“人人独善其身”到“人人相善其群”的递进,一定的外部约束,总是不可或缺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要实现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法治的作用和力量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模样。
古语云,“从善如登”,提升文明程度从来就不易。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成,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既需要好言好语的劝导,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刚性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也是一种唤醒,它唤起人们的文明意识,形成人们对文明的敬畏,最终让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时不文明,时时受约束;一处不文明,处处受阻碍”,只有形成这样的鲜明导向,才能让文明的举止始于自发、成于自觉。
城市之美,美在人;人之美,美在行。一座文明有序的城市,就是由一个个有温度、守规矩的市民共同构建而成。不要小看细微之处的文明善行义举,每一个小小善举都能汇聚起全社会的文明力量。这种力量可以由内而外地塑造一座城市的形象、打造一座城市的气质、孕育一座城市的文化。
我们所追求的文明创建不能孤军奋战,只有与法同行、依法而建、有法护航,才能立得住、行得稳、扎得牢、走得远。(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淄川分局 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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