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日前,市民政局、市编办、市扶贫办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为健全完善脱贫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扶贫脱贫工作成果,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精准扶持;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确保到2018年我市现行扶贫线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按照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低保制度、缩小城乡低保差距和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的原则,科学制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上一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为基础,参照人口规模,科学制定我市扶贫标准。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4200元,达到市级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低保金差额补助制度;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确保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特困人员资格认定,逐步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水平。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区县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在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贫困状况评估时,将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酌情给予相关救助。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于实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低保标准的对象,其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通过渐退方式退出低保。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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