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管理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形成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用好有限的能耗及排放空间,近日,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区县实施绿动力提升工程形成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50%由所在区县自主管理,其余50%由市统筹管理。区县管理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由区县政府负责确认使用;需使用市统筹管理的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的,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指标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办法》规定,绿动力提升工程企业优先使用企业自身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区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优先使用本区县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
《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对能耗及排放消费减量指标使用量进行核算,对超出项目指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淄博日报 高金霞 通讯员 贾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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