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寻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从博山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有两位消费者分别在专柜买到了假鞋、使用了无证店主自制的药酒无效,进行了投诉,均成功维权。
专柜卖假鞋
退一赔三再处罚
2019年8月3日,市民王先生通过市民热线投诉,称其于7月18日在博山区某运动品牌专卖店花费699元购买了一双女士运动鞋,后经专业网络鉴定平台鉴定该鞋子为假冒伪劣产品,希望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退一赔三”的赔偿。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被投诉地点,现场检查共发现26双鞋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票据,现场对26双鞋子进行了扣押,并委托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对扣押商品进行鉴定。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对消费者王先生购买的鞋子和现场扣押的鞋子分别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结果为消费者所购买的鞋子和现场扣押的26双中的2双鞋子为假冒产品,侵犯了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鉴定结果,执法人员对退赔事宜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按照售价699元对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共支付消费者2796元。执法人员已对商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无证自制药酒
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19年6月11日,一名消费者向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博山新客站一营业房按摩店内购买药酒,用于腿关节按摩,发现没有效果。遂与销售负责人联系,要求退还货款,该销售负责人几经推诿,不予理赔,消费者理赔遭遇难题。
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2日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对位于博山区新客站营业房的此按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摆放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塑料桶装棕褐色液体9桶,店铺负责人称是自己配制并销售的药酒,提供不出该产品的任何资质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店铺自2018年年底以来,自行购买白酒和中药饮片配制药酒销售,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已对商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经执法人员调解,当事人同意退赔消费者的货款500元,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记者 商萍萍 通讯员 陈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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